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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9 09:14:54 人气:
3月13日下午,一场聚焦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案例分享会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室内举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张晨以“以案释法,守护权益”为主题,为27名法科学生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3·15”前夕校园普法活动。这也是该院连续第三年走进华中科大开展此项活动。
“预付式消费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从教育培训到健身美容,从餐饮零售到家政服务,都有它的影子。”张晨向同学们介绍道,预付式消费模式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一项重要的法律新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要以司法守护“放心购”,依法治理“职业闭店人”等乱象,维护市场合法秩序。
张晨选取的两个典型案例,均与广大学子的学习生活紧密相关。在第一个案例中,黄某报名公考培训支付17800元,合同明确约定“面试未通过全额退费”,但在他未通过面试后,退费申请却被一拖再拖。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认定合同有效,判决被告全额退费并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承诺的价值在于兑现。”张晨以此强调契约精神的核心要义。而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名学子为申硕服务支付64800元,合同同样承诺“未被录取全额退费”,可当他未被录取、申请退费时,对方却已失联。法院虽支持了全额退费,但张晨特别指出,案件背后是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她提醒:“当经营者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时,法律将否定其请求权。”
从签约时的主体辨认,到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再到履行不能的后果承担,直至解约退款的计算方式,张晨选取的案例基本覆盖了预付式消费从签约到解约整个链条上的常见法律问题。在随后的互动环节,学生们围绕实际操作难题踊跃提问。针对如何分辨经营主体与收款主体,张晨建议,签约前应查看营业执照,核对名称与收款账户户名是否一致,尽量使用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留凭证,一旦事后发现主体不一致,应立即固定证据。他援引即将施行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四条指出,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签约的,须承担责任。而对于直播间里常见的“拍下不予退还”声明是否有效,张晨明确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此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从过去两年将巡回法庭搬进校园,让学生旁听真实庭审,到今年以案说法,让学生洞悉裁判逻辑,东湖高新区法院持续探索院校联动的普法新路径。据介绍,未来该院将继续丰富普法形式,不仅要在“3·15”等重要节点开展活动,还计划将典型案件的庭审搬进校园常态化,并邀请法学师生走进法庭旁听庭审,推动司法实践与理论教学形成更紧密、更深层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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